中亚多国领导人:中亚国家将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4-04-29 12:17:43 来源: sp20240429

   中新社 阿斯塔纳12月2日电 综合消息:当地时间11月30日至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在阿联酋迪拜举行。中亚多国领导人1日在大会上指出,中亚国家将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新动能,团结国际力量,保障绿色发展。

  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在讲话中指出,在地缘政治不稳定和全球能源安全遭遇挑战的背景下,各国需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共同努力。托卡耶夫表示,哈方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致力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率先批准《巴黎协定》的国家之一,哈方还承诺至2060年实现碳中和。同时,哈萨克斯坦在开发风能和太阳能以及绿氢能源领域潜力巨大,哈方将继续与伙伴国密切合作,为环保作出贡献。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称,向“绿色”经济转型,实现碳中和是实现“新乌兹别克斯坦”政策优先目标。他表示,乌兹别克斯坦致力于推动解决咸海生态危机,他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支持乌方咸海生态修复工作。米尔济约耶夫赞赏各方就启动损失与损害基金达成一致,并认为这一成果将帮助到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发展中国家。他认为,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须公平、透明和包容,同时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益。

  吉尔吉斯斯坦总统扎帕罗夫称,气候变化对经济关键领域,特别是对能源和农业产生严重影响,冰川加速融化,水资源流失等关系到中亚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为此,吉尔吉斯斯坦将落实2023年至2027年《山区发展五年纲要》,并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扎帕罗夫同时呼吁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生态系统问题,缓解气候变化影响。

  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表示,鉴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对于确保全球粮食安全具有特殊意义,土库曼斯坦愿进一步加强与各方在农业、生态、能源、金融、卫生等领域的全面合作。(完) 【编辑:张奥林】

北京: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实行单双号行驶措施 - 黄河流域在建装机最大水电站进水塔全部封顶

北京:启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实行单双号行驶措施

发布时间:2024-04-29 12:17:44 来源: sp20240429

   中新网 北京10月30日电 今天,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根据通告,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北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同时,每天3时至24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

  根据通告,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规定,当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二)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三)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每天3时至24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0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五)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三、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应急通信保障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氢燃料电池车辆,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四、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实施。(完)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