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全民核科学素养 第十二届“魅力之光”核科普活动启动

发布时间:2024-04-29 01:03:07 来源: sp20240429

人民网北京4月12日电 (记者杜燕飞)在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即将到来之际,第十二届“魅力之光”核科普活动启动仪式暨弘扬科学家精神院士专家讲座活动11日在北京举办。此次活动首次纳入“科学与中国”院士专家巡讲活动,旨在传承“两弹一星”精神、弘扬“科学报国”传统,面向青少年开展核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核科学素养。

第十二届“魅力之光”核科普活动正式启动。主办方供图

第十二届“魅力之光”核科普活动正式启动。主办方供图

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刘敬表示,“魅力之光”核科普活动已成为全国性核科普知名品牌,为营造良好的核能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做好核科普工作,要逐步迈向高阶化,推动核科普工作走深走实;突出专业化支撑,提升核科普工作的专业水准;与先进传播工具深度融合,加快形成核科普新质生产力。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李治国表示,核科普活动对提高公众核安全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后续要进一步做好核科普工作,积极践行“两弹一星”精神,以科技创新助力核安全高质量发展,凝聚合力推进核科学普及工作。希望通过本次活动,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增强全民核安全意识,共同守护核安全。

中国核学会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寿君表示,今年“魅力之光”核科普活动突出“两弹一星”精神传承,“科学报国”传统弘扬,立意高远,正当其时。核科技工作者要持续探索突破,聚焦新质生产力,不断发展繁荣科学文化,着力提升全民核科学素质,有力推进中国核事业健康高效发展。

中核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申彦锋表示,中核集团邀请业外公众深度、沉浸式参与核科普活动,已经形成五大科普品牌,实现关键群体全覆盖。将继续致力于核科普工作,弘扬科学精神,让核工业更加贴近公众,赢得更多理解和支持,为实现核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建设核工业强国而不懈奋斗。

《核能点亮梦想 携手共创辉煌——“魅力之光”十二周年白皮书》发布。主办方供图

《核能点亮梦想 携手共创辉煌——“魅力之光”十二周年白皮书》发布。主办方供图

启动仪式上,同期发布了《核能点亮梦想 携手共创辉煌——“魅力之光”十二周年白皮书》,启动了弘扬“两弹一星”精神的文创大赛。

据介绍,中国核学会、中国核电联合举办的“魅力之光”核科普活动自2013年开始每年举行,通过知识竞赛、院士讲座、核电夏令营、核科普讲解大赛等形式,连续11年吸引了以中学生为主体的超500万人学习核科学知识,激发了青少年强核报国的决心信心。

(责编:申佳平、高雷)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 优化金融市场结构布局 更好适应经济发展变化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发布时间:2024-04-29 01:03:08 来源: sp20240429

  贾某有一处房子需要出租,于是找到某中介公司,向其出具《房屋委托代理书》后,双方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贾某全权委托该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房屋出租事项,中介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租金1800元,按季度支付。随后,中介公司与孙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贾某的房屋租赁给孙女士,租期一年,押金1800元,租金为1100元/月,孙女士支付了房租加押金共15000元后入住。

  然而,中介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向贾某支付租金,且已无法取得联系。贾某找到承租人孙女士协商租赁事宜未果,便拿走了房屋的水电卡,孙女士被迫搬离案涉房屋。随后,孙女士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和贾某退还房租和押金共15000元,并要求解除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认为,贾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介公司与孙女士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两种合同性质是不同的。从中介公司与贾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中介公司作为受托人须向作为委托人的贾某支付租金,可见中介公司的合同目的是通过支付租金,获得案涉房屋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同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获取报酬的目的。贾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为委托合同,实则是房屋租赁合同。

  孙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介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其与孙女士所签租赁合同系转租合同,孙女士系次承租人,中介公司系该份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孙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不约束贾某,贾某不承担退还责任。中介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次承租人孙女士对案涉房屋的正常使用。现因中介公司未按约向出租人贾某支付租金,且在收取案涉房屋租金和押金后失联,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孙女士不能继续使用案涉房屋并被迫搬离,中介公司应当返还孙女士已交纳的租金和押金。孙女士租赁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也无法通知中介公司解除合同,故孙女士搬离并向贾某交付涉案房屋之时,应视为其与中介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孙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中介公司退还房租及押金共15000元,孙女士要求贾某对退还房租及押金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转租房屋租客维权应先明确违约方

  槐荫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巧英表示,租赁合同是指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支付租金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房东与中介公司约定,将房屋委托给公司出租,房东支付一定报酬,公司在委托权限内代为行使出租权利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包括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目的是通过完成受托事务获取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虽向孙女士出示了《房屋委托代理书》,表明其具有代理房东贾某将案涉房屋出租事宜的权利,但从其与贾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贾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实则是房屋租赁合同。

  当下,中介委托服务作为房屋租赁中新兴的一种经营模式,指的是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再以本公司的名义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行向租客收取房租。这种情况下,一旦中介公司违约,房东往往会驱赶已经向租赁中介公司交纳过房租的租客,导致租客被迫搬离,由此引发纠纷。在这类纠纷中,中介公司、房东和租客之间往往会因为谁是违约方而产生纠纷。

  一般来说,房东和中介之间的关系分为委托代理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两种。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中介与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视为房东与租客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客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直接向房东主张权利,要求房东履行合同义务;在房屋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中介与租客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此次的合同只能约束中介与租客,租客不能直接向房东主张权利,如果发生纠纷,租客只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房东出租房屋时需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的房屋托管公司,租客租赁房屋也要核查中介公司租赁宣传信息是否属实;房东切记不能盲目贪图高租价,租客不轻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租房,应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的租金,同时应向租赁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打款,谨慎向业务员个人支付,以保障自身资金安全。此外,房东与租客之间要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法治日报 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李晨烁)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