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中国乡村)广东信宜黑榄产业年产值逾4亿元 精雕细刻解侨亲乡愁

发布时间:2024-05-03 16:22:56 来源: sp20240503

   中新社 茂名10月14日电 题:广东信宜黑榄产业年产值逾4亿元  精雕细刻解侨亲乡愁

  作者 梁盛 高干

  金秋十月,正是广东知名侨乡茂名信宜市的黑榄上市季节。

  信宜市科工商务局工作人员13日介绍说,信宜种植黑榄树历史悠久,在合水镇、平塘镇、茶山镇等主产区,数十年树龄的黑榄树比比皆是,百年以上树龄者也有不少。信宜黑榄采摘期持续至12月下旬,黑榄生果收购价每千克约16元(人民币,下同),专门用来制作工艺品的黑榄,售价每千克2000元以上。目前,信宜全市从事黑榄产业人员3万多人,榄角、榄仁、榄核加工作坊、厂家200多间,分散加工的农户6500多户,年产值4.2亿元,成为乡村振兴的新亮点。

用黑榄核雕刻的孔子雕像。黄前程 摄

  茶山镇政府负责人刘南健告诉记者,一棵黑榄树一般可收获榄果数十千克,多的达数百千克,收获期可超百年。近年来,茶山镇结合全镇拥有1300多棵老黑榄树的实际,推进“大罗汉”“茶山王”等品种工艺黑榄树嫁接并成功种植,已实现2300万元的年产值收益。黑榄的产业链能延伸很长。成熟的黑榄泡在水里加热,再手工把榄肉与榄核分离,在榄肉(榄角)表面撒点盐晒干,其味香鲜美,老少咸宜;黑榄核提取的榄仁,可供榨油食用,也可用作点心、月饼的优质材料;黑榄核的价值最高,不仅用来制作手串珠子等饰物,也可直接用来制作人物、山水等榄雕艺术品。

  “信宜是广东知名侨乡,海外乡亲众多,用信宜黑榄核制作的工艺品成了他们的至爱,每次返乡探亲,都会买一些刻工细腻精微的黑榄核手链、念珠或其他饰件,带到国外,或馈赠亲友,或留作纪念,以解乡愁。”刘南健如是说。

近年来,信宜的榄雕工艺免费培训班培养出一批榄雕工艺从业人员。 黄前程 摄

  据了解,10多年前,果实硕大的黑榄备受工艺榄收购商的青睐,信宜合水镇高荷新桥村一棵树龄200多年的黑榄树,其果实曾被江苏一位老板以每年35万元的天价承包。钱排镇竹垌大水坑村有棵树龄70多年的黑榄树,年收入最低不少于25万元,最高接近40万元。身价飙升的工艺榄,让村民们看到财富就在眼前。近年来,合水、平塘等镇的黑榄核加工产业如火如荼,村民们在家门口就能实现就业致富。

  合水镇横水村村民黄宏告诉记者,他在村里开设榄核工艺制品厂近10年,目前还在合水镇开发区、新宝镇以及阳江阳春市都设有分厂,员工约180人,主要是留守妇女,有些员工月薪过万元。厂里还为部分村民提供机械、原料,让她们在家里也可以加工榄核,增加收入。(完)

【编辑:张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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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3 16:22:57 来源: sp20240503

   中新网 3月18日电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第五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以下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

  (一)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

  (二)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纳。

  第六条 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原因、电网安全约束、电网检修、市场报价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的,对应电量不计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对应的电量。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九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协调,根据项目建设合理工期安排建设时序,力争实现同步投产。如遇客观原因接入工程无法按期投入运行,电网企业应通过临时接入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接入并网。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接入并网设计必要信息、办理流程时限查询、受理咨询答疑等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并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规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之间应签订代理售电协议、电力交易合同等,并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下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设备原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编制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做好市场注册服务,严格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要求组织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监测统计,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记录未收购电量(不含自发自用电量),必要时互相进行对照核实,并进行具体原因分析。

  第十六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8日前按对应级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

  (一)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临时调度电量等;

  (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

  (一)上网电量、电价,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的电量、电价;

  (二)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可依法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正常消纳的,电力监管机构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可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违反本办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定期向社会公布。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资料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辖区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4 月1 日起施行,2007年9月1 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5 号)同时废止。 【编辑:刘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