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朔官方通报“进洞房喝茶3分钟收费168元” 涉事景区已被立案调查

发布时间:2024-04-25 03:16:12 来源: sp20240425

   中新网 桂林4月5日电(欧惠兰)4月3日,广西阳朔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通报,4月2日,有网络媒体称,在阳朔旅游时,遇到金水岩景区民俗表演活动进“洞房”喝茶3分钟收费168元人民币,游览遇龙河时筏工收取小费等问题。目前,阳朔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已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经调查,在金水岩景区公示的票价中,“岩洞游览”全票35元/人、“山里古寨剧场”全票60元/人,游客可根据需求自愿购买体验相关项目,但该景区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其中进“洞房”民俗表演作为剧场互动表演的一部分,额外收费属于自愿性质,而景区也未对其进行明码标价;遇龙河景区涉事筏工李某某在撑筏时同意游客提出“放慢速度、帮忙拍照”的要求,向游客收取额外费用30元。

  4月2日晚,阳朔县文广体旅局已责令金水岩景区公司立即停止营业性演出,对景区涉嫌未经审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阳朔县市场监管局已对景区经营单位涉嫌存在未明码标价进行收费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遇龙河景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涉事筏工李某某作出停筏3个月的处罚,该筏工承认过错并做检讨。

  据介绍,下一步阳朔县将加大旅游秩序综合整治力度,促进旅游服务提质增效,不断营造文明旅游良好环境。(完) 【编辑:黄钰涵】

推动农村女性权益不因外嫁而受损 - 90岁架子鼓奶奶 别样文艺人生从70岁开始

推动农村女性权益不因外嫁而受损

发布时间:2024-04-25 03:16:13 来源: sp20240425

  ■ 社论

  法律体系的健全,将从顶层设计上为“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明确且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据新华社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12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服刑、丧偶、离婚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尤其对备受关注的“外嫁女”权益问题,有了明确回应。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频发。“男女平等”虽是宪法原则,一些村规民约却以习俗为由,凌驾于法律之上,排斥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律空转。

  如在有些乡村,妇女只要嫁给了外村人,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原居住地征地拆迁时,均被要求不能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涉及的其他土地权益也不再享有。这些“外嫁女”,在婆家通常也难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最终导致两边权益都落空。

  此次草案二审稿规定,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这一规定也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持了一致。该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因此,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

  可以预料,现行法律中,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外嫁女”规定不一致的表述,均将一一得到修订。法律体系的健全,将从顶层设计上为“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明确且具体的依据和规范。

  当然,“外嫁女”的权益问题之所以成为社会现象,首当其冲的阻力来自于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以及建立在此观念之上的陈规陋习。身份本位让农村妇女被动附属于家庭,也限制了村集体对妇女权益主张和维护。

  修法也是更新观念的一种努力。国家法律对男女平等的具象,既是一种宣示,也是一种保障,同时也为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武器。“外嫁女”权益问题需要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的全方位跟进,而不是立法一家的单兵突进。

  早年“外嫁女”为维护合法权益而选择诉讼,却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等维权无门的窘境,这样的个案在当时并非鲜见,甚至有的法院还以村集体收益分配系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将正常的司法维权拒之门外。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也列举了“外嫁女”维权受阻、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统一、行政诉讼答辩“同案不同辩”应诉不规范等问题。

  在法律依据并不缺位的情况下,仍需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形式来纠偏现实生活的一些不平等乱象。这也再次说明,“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并非经由修法就能一蹴而就。在法律体系的完善之外,仍需执法、司法、检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合力久久为功。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