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气象监测 防范应对汛情

发布时间:2024-04-29 18:27:12 来源: sp20240429

  南方地区持续大范围强降雨和强对流天气,多地多部门采取措施——

  加强气象监测 防范应对汛情

  核心阅读

  近日,华南等地出现强降雨,其中广东中东部出现大范围暴雨到大暴雨,局地出现特大暴雨、冰雹、龙卷等。中央气象台预计,28日夜间至30日,南方还将有大范围强降雨和强对流天气过程。为应对强降雨和强对流天气带来的灾害,有关地方和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和雨水情变化,加强预测预报,开展各项防御工作。

  气象监测显示,4月27日,华南等地出现强降雨,其中广东中东部出现大范围暴雨到大暴雨,广州、惠州、汕尾等局地出现特大暴雨。广东广州、佛山、肇庆、清远,广西南宁等地出现冰雹。广州白云区出现龙卷。

  中央气象台升级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和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

  中央气象台预计,28日夜间至30日,南方将有一次大范围强降雨和强对流天气过程。四川盆地东部、贵州东部、江南大部、华南北部和中东部等地有大到暴雨,其中四川盆地东部、湖南东部、江西南部、福建南部、广西东北部、广东中东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暴雨,广东中东部局地特大暴雨;四川盆地东部、江西南部、福建南部、广东中东部等地部分地区累计降雨量有100—200毫米,广东中东部局地可达250—350毫米。28日18时,中央气象台升级发布暴雨黄色预警和强对流天气黄色预警,与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此次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将伴有强对流天气,最大小时降雨量30—60毫米,局地可达80毫米以上;广东、广西北部、湖南中南部、江西中南部、贵州东部、重庆等地部分地区有8—10级雷暴大风或冰雹,局地风力可达11级以上。四川盆地东部和贵州主要降雨和强对流天气时段预计在28日夜间至29日白天,江南、华南地区主要降雨和强对流天气时段预计在29日至30日白天。

  预计28日20时至29日20时,湖南西部、广东中东部、重庆西部和东南部、贵州东部等地部分地区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较高(黄色预警)。

  气象专家提醒,此次降雨过程中强降雨落区与前期降雨偏多区域重叠度高,灾害风险较高。公众应及时关注当地气象部门最新的预报、预警信息,警惕雷暴大风、冰雹等局地强对流天气和强降雨的不利影响,公众出行需注意安全。

  韩江东江发生编号洪水,针对广东省的防汛四级应急响应启动

  今年4月1日入汛以来,珠江流域北江、韩江已分别发生2次编号洪水。受近日强降雨影响,珠江流域韩江、东江、北江仍有涨水过程。28日12时50分,韩江干流三河坝水文站(广东梅州)水位涨至42.01米,超过警戒水位0.01米,编号为“韩江2024年第3号洪水”。28日20时55分,东江干流博罗水文站(广东惠州)流量涨至7000立方米每秒,编号为“东江2024年第1号洪水”。

  针对广东省汛情,水利部已于28日10时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强化会商研判,进一步指导督促广东省科学调度东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等骨干水库,要求广东省、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报,强化中小水库、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重点抓好强降雨可能引发的山洪灾害和中小河流洪水防范工作。目前,水利部派出的工作组在一线指导暴雨洪水防御工作。

  28日,水利部召开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会议,要求全力防范化解山洪灾害风险,统筹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山洪风险隐患。

  国家防总于28日19时针对广东省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强降雨防范应对工作。国家防总办公室、应急管理部28日点对点调度广东等地,加密监测预警和联合会商研判,前置布防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江河流域性洪水防御工作。

  广东江西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开展防御应对,强化救助服务

  记者从广东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据气象、水文部门监测预报,27日8时到28日8时,广东全省有551个镇街遭遇暴雨,未来几天,全省降水依然频繁,强对流特征明显,雷雨时伴有短时强降水、8—11级短时大风和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其中29日夜间至5月1日早晨,广东自北向南有一次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并伴有强对流天气过程。为此,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决定于28日16时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受降水影响,广东部分河流水位在高位波动。广东省水利厅于28日11时30分启动水利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气象和雨水情变化,加强预测预报和科学研判,实时跟踪水工程的调度运行,积极开展防御。广东省水利厅已向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惠州水利(水务)局和韩江、东江流域管理局发布洪水预警。

  连日暴雨导致广东多地受灾。其中,广东北部的韶关市受灾严重,暴雨及其引发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破坏了韶关市武江区江湾镇的道路、电力及通信等基础设施,该镇6个行政村通信一度中断。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4日,当地政府组织22支工作组约1000人逐村逐户搜索劝离群众,并安排直升机7架、协调中巴车和面包车30余辆,共转移群众1772名。截至目前,该镇居民均已撤离,得到妥善安置。

  记者从广东交通集团获悉:经过八天七夜的抢修,28日17时许,前往江湾镇唯一入镇道路省道S520(多田村至江湾段)约15公里道路应急抢险加固完工,待地方交通、交警部门检测评估后便可恢复正常通行。

  27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出现强龙卷,光明、陈洞、金盆、良田4个村多家厂房受损。灾情发生后,广州市和白云区迅速成立救援组、抢修组、善后保障组、秩序维护组等6个工作组,启动应急响应,投入医护、公安、消防、住建、供电等救援力量上千人,全覆盖开展排查搜救。当日下午,4个村的道路已全部恢复畅通,手机通信基本恢复,受影响的1.9万户群众已经有超1.7万户恢复送电。截至目前,该镇共安置群众约940人,钟落潭镇安排了12组共36人正加紧安全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记者从江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江西省气象部门获悉:29日,赣北南部、赣中、赣南阴天有中到大雨,部分地区有暴雨,局部大暴雨;赣北北部阴天有中雨或雷雨,局部大雨。降雨来临时,局部地区伴有强雷电、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和冰雹等强对流天气。

  江西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会商会,要求紧盯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加强山洪地质灾害、中小河流洪水、城乡内涝防范和中小水库(水电站、重点山塘)、在建工程、预测将超警河段堤防和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科学调度各类水工程。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快前期排查发现隐患的整改进度和力度。

  “应对强对流天气,南昌市交警部门强化救助服务。各大队拖车24小时待命,对重要积水点位、故障车点位保障全员在岗在位,局指挥中心、各大队分控中心24小时接听受理市民的紧急报警求助,做好处置,安排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为市民排忧解难。”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人民日报 综合本报记者李红梅、王浩、刘温馨、程远州、李纵、朱磊报道) 【编辑:梁异】

养犬亦须“养责任” “闯祸”侵权要担责 - 深圳持续优化卫生健康事业顶层设计 2035年医疗床位达15万张

养犬亦须“养责任” “闯祸”侵权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4-29 18:27:13 来源: sp20240429

原标题:养犬亦须“养责任” “闯祸”侵权要担责

  2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在做到文明、依规饲养动物方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随着城市化推进和生活质量提升,饲养动物越来越成为许多人士的选择。饲养动物在给大家带来日常欢乐的同时,部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也对社区治理、市容管理、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卫生防疫等带来较大隐患。动物伤人、惊吓他人、影响市容卫生等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特别是在养犬方面,很多城市相继出台地方法规规章明确养犬规范、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和处罚权限,这些规定为文明、规范饲养动物提供了指引和依据。养犬人士应当强化文明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做到文明饲养、依规饲养。同时,实践中要做到文明、依规饲养,仅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个人自觉还不够。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加强对饲养行为监管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机关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促进文明、依法饲养良好习惯的养成。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不合法、不文明养犬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尤其是要立足预防违法,防止危害后果发生,促进动物管理规范的落地落实,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

  问:实际生活中要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够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这个问题需从以下三种情况来考虑。

  首先,饲养了禁止饲养犬只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饲养人违反该规定,饲养了一只藏獒。当藏獒咬伤他人时,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也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为,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饲养的虽然不是禁止饲养的犬只,但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某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如果饲养人携犬外出未对犬只束犬链而导致他人被咬伤,饲养人原则上应全额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只有当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

  再次,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饲养人饲养的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范围,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此种情形下犬只咬伤他人,饲养人原则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方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总之,建议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饲养管理动物,携带动物外出时不仅要遵守相关管理规范,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损害。同时,我们也提醒大家在外不要随意逗弄动物,共同防范动物致损事件发生。

  问:对解决犬只致损民事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规则方面有何举措?

  答: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我们一方面通过案例明确规则,另一方面,以总结相关审判经验为基础,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会对此广泛认同,普遍认为应当对烈性犬、大型犬等严格管制和严厉规范。目前,我们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见习记者 余亚如)

(责编:温璐、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