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躺平’、敢‘突围’,当好全国法院‘领头羊’”

发布时间:2024-04-29 07:12:10 来源: sp20240429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率最高法调研组曾深入深圳法院,与基层干警一起找短板、促提升。8个月过去了,第二批主题教育进程中的深圳法院经受了怎样的洗礼?发生了怎样的变化?12月15日,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间隙,调研组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的落实,围绕能动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思路举措,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东三级法院干警开展座谈“回头看”。

“深圳民企体量大,对司法有着强烈的期许。我们通过调研走访,了解他们需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采取了一揽子举措,助力民企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我们探索把万人成讼率、多发纠纷情况按月通报到各区、各街道,加强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指导,对于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效果很好”“人案矛盾是困扰我们最主要的矛盾,导致法官在办案时疲于应付”“建议建立统一的域外法查明案例库,解决各自为战导致的查明路径不清晰、费用高等问题”“近期我们受理了一些美容、健身行业的退费纠纷,许多当事人不在我们区,判决起来容易,执行起来难,希望上级法院能够帮助完善跨地域的府院联动”……座谈会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海波介绍了广东法院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基层法院建设情况,重点谈了问题和不足以及下一步打算。深圳两级法院主要负责同志赵菊花、卞飞、杨爽、耿焱、马文权分别就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和应对举措作了发言。张军不时插话回应,既充分肯定成绩,又与大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位于改革开放前沿省份,广东法院、深圳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政治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更多。很高兴地看到大家没有因为案多到人均三四百件而‘躺平’‘摆烂’,在省委、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积极主动作为、想方设法‘突围’,取得了不凡的成绩,发挥了‘领头羊’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相比,我们的工作也确有很大潜力可挖。”张军指出,“应当牢牢抓住审判工作质效提升这个牛鼻子,谋划好今年工作收官、明年工作目标和方向。”围绕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不断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张军提出4点要求——

始终把政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抓牢。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着力点,不仅要时刻牢记,更要具体落实。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时、在把诉调对接的“调”往前延伸时,都要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出发,真正形成内生动力。在评价案件裁判、司法政策时,就要坚持结果导向,看是否实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人民群众能否“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创新司法审判工作举措时,要在总体要求下,注重因地制宜,缺什么补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搞“一刀切”。

始终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抓牢。“公正与效率”落实不到位在不同法院、不同工作中有具体表现,集中体现在案多人少、审判质效不高,重点是审判质效的问题。要做实审判监督管理,及时总结条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点”“面”结合开展精准指导。要抓前端、治未病,把工作往前做,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汇聚起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的合力。

始终把能动司法理念抓牢。人民法院的许多具体工作都体现了能动司法的要求,但理念引领还需要各级法院共同破题。简而言之,机械办案就不是能动司法,考虑“三个效果”就必须做实能动司法。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寻求最佳处理效果。基层法院案件量大,就案办案只会应接不暇,审判质效也不会高,必须以能动司法打破困境。要在案件管理、绩效考核上体现差异,在条线监督指导中给予一定的灵活度,在法院内部形成鼓励创新、激励能动的氛围。

始终把遵循司法规律的管理抓牢。法院内部管理要科学,尊重各地法院、各级法院、专门法院的差异性,重在管理效果,重在把干好干差区分开来。内部管理是系统的,要综合运用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全员绩效考核、审判数据会商等措施,注重政策之间的一致性,提升综合管理效能。要做实管理成果运用,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善做工作,根据考评结果在晋职晋级、遴选入额等方面有明确区分,让踏实肯干的干警受到激励。

调研期间,张军与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孟凡利举行了工作会谈。(白龙飞)

(责编:李枫、宋美琪)
以次充好、以旧代新,汽车维修陷阱怎么这么多? - (新春见闻)苏北花乡的年货新“花”样

以次充好、以旧代新,汽车维修陷阱怎么这么多?

发布时间:2024-04-29 07:12:11 来源: sp20240429

  汽车维修陷阱怎么这么多【 汽修行业乱象频发充斥着各种问题】

  调查动机

  近日,湖南长沙的刘先生向记者投诉称,自己遇到了汽车维修陷阱——他开车不慎撞到路边护栏,造成前车灯损坏,于是找了一家汽修店维修,并换了新车灯。然而,维修过后不到一个月,新车灯就坏了。

  刘先生感觉其中可能有猫腻,就找了在某汽车4S店从事维修工作的熟人检查了一下,发现此前更换的新车灯其实是二手车灯、问题车灯。刘先生立即去汽修店理论,可对方死不承认。

  “以前就听说过汽车维修陷阱多,没想到这么多。”刘先生感叹道。

  汽车维修有哪些陷阱?又该如何依法规制?带着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翟崎宇

  去年8月,山西太原的胡先生发现自己车子启动时有些异常,去当地汽修店检查被告知,火花塞出现了问题,6个火花塞需要全部更换,否则会对车辆发动机造成不可逆的损伤。胡先生同意更换并支付了费用。

  然而,没过几天,车子启动时的异常又出现了。胡先生重新找了一家汽修店检查,被告知依然是火花塞问题。修车师傅告诉胡先生,车上6个火花塞上次只换了3个,还有3个压根没有更换。

  “换3个却收了我6个的钱,太‘黑’了。”胡先生恼火地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维修充斥着各种问题,其中以次充好、以旧代新最为突出,不仅让消费者增加了支出,也导致车辆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采访中,车主呼吁净化汽车维修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呼声高涨。

  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汽车维修暗藏猫腻

  在某投诉平台上,《法治日报》记者以“汽车维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近期相关投诉就有几十条,主要涉及更换的配件以次充好、以旧代新。

  去年10月,广东珠海的赵女士驾驶私家车从东新高速往珠海方向行驶时,车胎胎压出现异常,下车检查后发现左后轮有轻微漏气状况。赵女士立刻在某平台上找到一家名为“×××汽车搭电补胎修车(桂城店)”的商家,拨通商家电话后,商家要求加他们的社交账号,并把精准定位发送给商家。

  “商家简单了解故障情况后,称‘上高速救援需要800元,先付500元定金,剩余的因情况而定’。”赵女士说,在她支付500元定金后,商家称已叫拖车过来,将拖到下一个高速口进行检查和修复。

  原本商家说维修师傅大约20分钟到达,但赵女士在高速上等了将近一个小时后,维修师傅只是开了一辆小汽车过来,并没有拖车。师傅让她慢驶到下一个高速出口,到达广州南站出口后,师傅帮她检查轮胎,发现是左后轮胎扎了钉子,称无法补胎,只能更换新轮胎。

  无奈之下,赵女士只得咨询换轮胎的价格,被告知需要3500元时,赵女士觉得太贵,就表示不需要了。后来师傅让她联系商家,商家说可以便宜200元,而且安装新轮胎送维修保养服务一次,于是赵女士同意更换轮胎。

  之后,赵女士又在高速口等待了1.5个小时,师傅才回来,说找到了相同品牌的轮胎。在安装后,赵女士转给了师傅3300元。

  第二天,心存疑虑的赵女士找到了当地一家汽修店,跟修车师傅说了事情经过,师傅说可以看看轮胎的生产日期,她查看后发现轮胎安装反了,没有办法看到生产日期。随后,修车师傅帮她把昨天的轮胎拆下来重新安装,令赵女士震惊的是,她发现该轮胎有修复的痕迹,而且看生产日期等与其他三个轮子一样,很明显轮胎是赵女士之前换下来的旧轮胎,商家压根没有帮她更换新的。

  “这完全是欺诈行为,装上旧轮胎后,我还驾驶了100多公里。修理厂为了赚钱,太不把消费者的安全当回事了。”赵女士气愤地说。随后,赵女士找商家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记者在多个平台检索发现,类似投诉并不少见,而这些投诉大多是因为汽车维修过程中配件欺诈和隐瞒汽车关键信息引起的。

  对此,天津红桥某汽修店一名从业人员告诉记者,大部分车主在维修时都会把汽车留在店里,商家告知修好后才来取车。一些汽修店就利用这段时间,拆下本身质量较好的汽车零件,换成旧的零件,只要车子没有明显故障,车主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即使车主在现场看着也不怕,车里有很多线路和零件,维修师傅指着好部件说成是坏的,不懂的人根本看不出来。事实上,大部分车主也都不了解这些零部件。”上述从业人员说,“汽修店虽然都会向消费者提供维修单,列明维修项目、所需材料、费用等,但这并不足以让车主了解车辆真实故障原因、维修具体过程。”

  如果汽修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从而导致安全隐患,商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汽修店和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安全保障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马丽红看来,如果汽车维修店不能按照消费者实际需求进行维修,导致出现安全隐患,商家应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出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对消费者损失进行赔偿。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里应外合套取保费

  随着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旺盛的维修保养需求催生了不少汽修店。

  相对于街边作坊式的汽修店,环境更好的大型汽修厂更加受到车主的信赖,尽管价格上普遍高出不少,很多车主还是宁愿“花钱买个安心”。但事实上,这可能只是消费者的一厢情愿。

  天津河西的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为自己的汽车买了全险,前段时间出了一次事故,当时保险公司确实很负责任,但是需要黄先生在他们指定的维修站维修,黄先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可是,车从汽修厂开出没几天就出现了行车熄火的问题。

  之后,黄先生几次去该定点维修站都没能解决问题。最后,黄先生自己掏钱去4S店维修时发现,当时事故发生时本该替换的零件并没有替换。于是,他立即跟保险公司、汽修厂联系,但对方却说当时检查并没有问题,这次维修费用也不能走保险。

  北京一位业内人士张先生告诉记者,许多保险公司的定损员还会和4S店修理厂、事故受损车车主达成协议套取“回扣”费用。“曾经我同事的车保险杠撞坏了,正常在外面厂家修理更换要花1500元左右。去了一家4S店后,定损员和他约好定损1500元,报给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则是3000元,中间多出来的1500元,定损员和他‘分成’。”

  该业内人士说,有的修理师傅与定损员“合作”套取保费,他曾亲眼见过一辆事故车在拆解定损之前,店里的维修师傅抡着锤子,将原本完好的汽车水箱框架砸坏,然后定损员拍照定损,这样能向保险公司要更多的钱。车主就成了“冤大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交了钱。

  马丽红说,如果“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汽修厂是保险公司指定的,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和汽修厂构成共同侵权。刑法和保险法对保险欺诈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等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保险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强化监管多方发力

  共同规范汽修市场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汽修店鼓励员工通过多卖零部件来获取提成,有些员工通过对车辆“做手脚”、增加维修次数或扩大维修范围来提高收入。有些故障很简单,更换保险丝就能解决问题,但是这样赚不到钱,于是有些汽修店就“小病当成大病医”,本来只需局部维修的零部件被整件更换,只需更换小零件却被说成需要大修。这样一来,消费者往往要多支付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维修费。

  “由于汽车零部件数量多且品类杂,存在专业壁垒,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判断自己的爱车是否被过度维修、以次充好,甚至被捆绑消费了,往往陷入了越修毛病越多的怪圈。”马丽红说。

  对于此类情况,马丽红给消费者提出几点建议:把车辆送去维修之前,首先要先做些功课,提前了解维修范围,掌握汽车维修的一些基本知识,尽量避免被套路;在选择承修方时,尽量选择那些重信誉、讲信用的正规汽修店,注意商家的证照是否齐全,切勿去街边无照维修点;消费者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送检前拍一下里程,更换汽车零件时查看一下零配件清单,在完成车辆交接时再次检查是否维修完好,并保留好车辆维修记录。

  马丽红认为,消费者很难从专业角度判断是否在维修环节存在问题,找鉴定机构也会有额外成本,周期也很长。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自律组织加强监管和自我约束,从专业源头上把好关。

  “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行业建设,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只有市场公开透明了,才能做到童叟无欺,从而构建一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市场发展环境。”马丽红说。

  刘俊海认为,消费者需要自我保护,汽车修理行业也要树立严格的自律意识,商家要自我加压,清除害群之马。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刘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