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9 01:11:36 来源: sp2024041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6号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26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4年3月22日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三条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二)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前款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重要数据。

  第六条 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七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

  第十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出境安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优化评估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要求数据处理者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2022年7月7日公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润泽】

安徽引金融“活水” 助光储“蓄能” - 中国文学开拓发展新空间

安徽引金融“活水” 助光储“蓄能”

发布时间:2024-04-19 01:11:37 来源: sp20240419

   中新网 合肥3月26日电(记者 吴兰)3月26日,以“金融赋能与光同行”为主题的2024安徽全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融企对接会在合肥市举行,旨在通过搭建融企对接平台,金融赋能,更大力度助推安徽光储产业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冯克金在致辞中指出,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是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顶格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智能绿色制造强省的重要内容。

  2023年,安徽光储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规模体量达到新高度,市场主体增添新活力,海外布局取得新进展。据介绍,安徽全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实现营业收入2967.4亿元,首次跃居全国第3位;新型储能产业营业收入达到801亿元。全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领域签约、在建制造类项目287个,总投资5631亿元。

  会上,安徽省工信厅(省光储办)发布了该省光储产业重点企业清单、重点项目清单和融资需求清单,与部分金融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企业(项目)现场进行了推介,并签订融资协议超100亿元。

“安徽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供需对接平台”上线。吴兰 摄

  当日,会议还举行了“安徽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供需对接平台”上线仪式。

  本次会议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办,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等16家金融机构负责人,各市光储办负责人,以及全省100余家光储领域企业代表参加会议。(完)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