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国商用车论坛举行 聚焦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4-29 03:57:41 来源: sp20240429

   中新网 湖北十堰3月27日电 (张倩龙 顾才华)2024中国商用车论坛27日在湖北十堰举行。来自政、产、学、研等领域的精英翘楚、专家学者等齐聚一堂,共同交流探讨商用车高质量发展路径,明晰产业转型升级方向,达成技术交流合作。

2024中国商用车论坛举行。张倩龙 摄

  本次论坛以“新步伐·新成效·新提高 助力商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活动现场举行长江汽车产业供应链(十堰)有限公司揭牌仪式与项目签约。

揭牌仪式。张倩龙 摄

  论坛期间,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孙逢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矿业大学教授彭苏萍等专家学者及相关企业高管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商用车发展、中国氢能源与燃料电池发展战略等热门议题展开多维度、深层次探讨。

  “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是商用车未来发展趋势。”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士华称,特定场景下,商用车的智能化、网联化已具备产业化发展优势。

  十堰是中国重要商用车生产基地,有着“中国商用车之都”的美誉,“商乘并举、油电并重”如今已成为十堰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赛道上“弯道超车”重要引擎,当地正着力打造全国汽车产业转型示范区、湖北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导区。

  对于十堰商用车产业发展,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士华认为,商用车产业目前处于存量竞争阶段,面临着快速转型的需要,应积极推动新技术研发,把握国际市场机遇。(完)

【编辑:黄钰涵】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 时政长镜头丨绿我涓滴 会它千顷澄碧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发布时间:2024-04-29 03:57:42 来源: sp20240429

  “两高”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八)》)。据悉,《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构成犯罪的对象由‘国有资产’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资产在内。鉴此,必须对原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作出调整。”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说,“两高”经征求中央相关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等意见后,最终研究决定将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一修改基于强化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现实需要,将该罪名适用范围从国有公司、企业扩展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能够更好体现产权平等保护要求。

  《补充规定(八)》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