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4-29 13:19:49 来源: sp20240429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源头预防,系统保护。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

——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国家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制定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以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手段,以信息平台为支撑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的原则,分级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衔接,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基于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把该保护的区域划出来,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为主体,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

(三)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精准编制差别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理,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要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问题和风险突出的地方,要制定更为精准的管控要求。

(四)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强化对数据管理、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提升服务效能。

(五)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三、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服务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江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防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上中下游地区差异化分区管控,优化黄河中上游能源化工和新能源产业布局,促进中下游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中的应用,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

(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强化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和集中治污。衔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管理,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和光伏基地建设。

(八)支撑综合决策。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支撑。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引导,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四、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九)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防范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为高质量发展腾出容量、拓展空间。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强化流域内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重点河口海湾管理。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等,强化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统筹地上地下,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和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十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动态衔接,针对不同区域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特点,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施分单元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落实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为依据的差别化调控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有关标准、政策等制定修订中。鼓励各地以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为重点,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五、加强监督考核

(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三)完善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工作成效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等的重要参考。

六、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文件。

(十五)强化部门联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充分衔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鼓励有立法权的地方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十七)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

(十八)积极宣传引导。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18日 0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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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卫嘉、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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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强国建设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4-29 13:19:51 来源: sp20240429

  作者:王国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2023年10月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全面系统擘画了金融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立意高远,内容丰富,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对金融各方面工作做出了具体、精准和周密的安排部署,在中国金融发展史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的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努力把握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在领导中国金融发展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的中国化。

  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自瑞金红色政权建立伊始,党领导下的金融工作就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而展开。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围绕应对经济发展面临的“三期叠加”新常态、经济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换、发展动力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以及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目标展开,在应对百年变局中克服了诸多困难,取得了骄人成就。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国金融发展创新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金融理论、金融实践的根本所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金融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破解人民群众在金融需求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改变金融供给的不平衡不充分状态,提高人民群众在金融消费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实体经济是创造财富和价值的经济部门,不论是从社会再生产的循环看还是从产业部门循环看乃至从企业资金循环看,金融的天职都在于服务实体经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金融高质量发展以能否充分适应和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度量标准。为此,党中央一是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是识别、评价、组合(或分散)和管理风险的系统性机制。在以间接金融为主的体系中,实体经济部门的风险易于通过信贷渠道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各项金融工作必须时时关注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变化动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二是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实体经济部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辅相成,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为实体经济部门的供给结构调整、供给质量提高拓展市场需求空间、优化市场结构,又为实体经济部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条件和提供资金配置的市场机制。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金融情势,急于求成、急功近利都将引致难以预期的不良后果。经济发展、金融发展需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前行,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因此,应以“稳”为基点。“稳”不是不求前行,不是故步自封;“稳”的目的在于“求进”,以较小的代价取得较高的新成就。

  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持续创新的过程,与此对应,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新情况持续展开全方位创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市依法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机理,这决定了金融创新必须以法治为圭臬,不可无规矩地展开,也不可将任何调整变动都视为“创新”。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应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以金融安全保障金融开放,以金融开放促进金融安全,在金融开放和金融安全相协调的基础上展开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金融供给侧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个持续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调整经济结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经济创新的过程,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必须持续展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时有效解决金融领域难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和行为习惯。

  金融体系存在的不足和短板。金融内生于实体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实体企业间建立在批发性交易基础上的赊买赊卖形成了金融信用的第一种类型,即商业信用。这种内生于实体经济的信用属于直接金融范畴。从世界范围看,19世纪以后,商业信用工具在商业票据的基础上扩展到提货单交易、仓单交易、公司债券、企业间借贷、应收账款证券化、商业信用卡、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实体企业间货物批发性交易的展开,商业信用相应开展。1996年《票据法》开始实施。但在实践中,银行承兑汇票占了商业票据的90%,商业承兑汇票常常缺乏商业本票,由此,中小微企业在将货物供给大型企业和投资项目建设中,货款被拖欠成为经常现象,导致中小微企业不得不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信贷资金以弥补资金缺口,由此,直接金融大量向间接金融转变,拖欠货款的风险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集中。2006年以后,国务院出台多项法规以解决中小微企业货款被拖欠问题。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要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直接指出:要切实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金融市场功能不足。金融市场是实体企业融入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以银行信用为主的间接金融体系中,各类企业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真正短缺的是资本金,因此,积极发展资本市场、扩展企业的资本金来源渠道应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心。30多年来,股票市场等获得长足发展,但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实体企业对资本性资金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中国经济运行中并不缺乏资金。2023年9月,“住户存款”达到134.75万亿元(其中,定期存款为96.37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达到79.07万亿元(其中,定期存款为54.56万亿元),但资本市场却因缺乏资金支撑难以发挥枢纽功能。资本金是实体企业负债和守信的基础。在资本金不足的条件下,资本无序扩张、财务造假、挪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等现象都将显现。高新技术研发、攻克关键核心技术难题需要有长期资金支持,但金融市场中却充斥着大量短期资金。由此,推进城乡居民消费剩余资金向资本金的转变,是我国金融市场必须着力破解的重要课题。

  利率效应减弱。在金融活动中,利率高低影响着借款人、投资者等的利益,因此,调控利率以引导资金流向和流量是货币政策的重要抓手。但在我国具体实践中,利率效应并不明显。对大多数实体企业而言,资金的可得性比贷款利率高低更为重要,因而在信用资金借贷中,企业对利率的关注低于对资金可得性的关注。对居民而言,资金的安全性比存款利率水平高低更为重要,因此在存款利率下行过程中,居民的存款余额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增加。2022年以后,定期存款(尤其是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下调,但居民定期存款余额却从71.27万亿元快速增加到96.37万亿元(增长率35.22%)。未来,提高利率效应,增强市场主体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是提高货币政策效应、发挥金融市场功能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新冠疫情给经济运行带来冲击,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付出了巨大努力。但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举措所引致的信贷风险,会加大金融风险的累积程度,这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提出金融监管应从机构监管为主向功能监管为主转变,以实现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全覆盖,但受制于各种因素,这项工作的推进低于预期,金融监管依然存在一些盲区和不足。

  加快金融强国建设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应着力营造良好货币金融环境,切实提高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为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始终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性。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政策具有纲举目张的效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加快金融强国建设中,货币政策应更加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融资成本持续下降,组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箱中可选择的政策类型、数量和搭配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把更多金融资源聚焦于支持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着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确保国家粮食和能源安全等。

  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功能。一是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商业信用机制,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强化市场规则,打造规则统一、监管协同的金融市场,促进长期资本的形成。二是优化金融结构,提高服务效率,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三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完善股票发行注册制。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拓展资金转化为资本的渠道,支持多元化股权投资。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股市投资功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债券市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在保证金融安全基础上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双向开放。

  提高金融机构的功能。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发挥它们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功能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功能;引导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落实法人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机制,拓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渠道,构建产融风险隔离机制。

  提高金融开放程度。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同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金融市场操作团队,为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

  全面强化金融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着力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在法治化市场化基础上及时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长效机制,支持地方政府运用资产处置债务。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显性风险和隐形风险应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构建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阻断机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8ZDA093〕阶段性成果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