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文化:后世礼仪体系的源头

发布时间:2024-04-28 06:11:29 来源: sp20240428

  【中华文明突出特性大家谈】

  红山文化是中国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晚期的考古学文化,发端于距今6500年前后,大约在距今5800年进入古国文明阶段,上接辽西兴隆洼文化、赵宝沟文化。红山文化的形成、发展、变迁及其后续影响,是中华文明起源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形成与演变提供了重要线索。

  1.思想史上的关键节点

  在研究某一民族或某一文化的特质和传承时,美国当代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提出了“文化模式”和“民族精神”,她认为“在文化内部赋予这种多样化性格的,是每一文化的主旋律;使文化具有一定模式的,也是该文化的主旋律,即民族精神”。那么,中华文明在漫长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是如何形成自己精神特质的?回答这一问题,恐怕要上溯到中国思想史形成过程中的三个关键节点,由近及远分别是:“轴心突破”、周公“制礼作乐”和“绝地天通”。每个节点都是在继承前一个节点基础上的革新突破。

  “轴心突破”是春秋战国之交完成的一次宗教精神向人文精神的转变,最后导致系统性的哲学史或思想史的正式发端。此后,以儒家、道家为代表的哲学思想经后世不断丰富发展,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直至今日。

  “轴心突破”其实突破的就是西周初年以《周礼》为代表的礼乐制度。粗略梳理一下文献中记载的西周祭祀礼仪系统,可以发现,在国家级祭祀活动层面上,存在三个主要祭祀对象:天神、地祇、人鬼。所谓人鬼就是周王的先祖或祖先神。周人分别用祀、祭、享的方式依时序对天地人三界的神灵进行祭祀活动,又分别用燎祭、瘗埋和享的途径使三界神灵能够得到为他们提供的祭品。同时,根据重要性和等级,周人又把祭祀仪式分为大、中、小三等,每等采用不同品质和数量的祭品。西周时期也不单单周王有祭祀的权力,按照等级,诸侯、士大夫及至庶人均有祭祀活动,只是其间有着严格的等级规定。

  《周礼》原名《周官》,相传是周公制礼作乐后形成的西周礼乐制度,主要通过对职官职责的规定来形成完备的社会关系准则,既是文化意义上的礼乐制度,也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管理准则,同时也具备了宗教含义和道德规范。

  那么这样一套完备的礼制体系是如何形成的呢?对于这一点,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西汉礼学家戴圣说:“礼也者,反本修古,不忘其初者也。”杨宽认为:“‘礼’的起源很早,远在原始氏族公社中,人们已经惯于把重要行动加上特殊的礼仪。原始人常以具有象征意义的物品,连同一系列的象征性动作,构成种种仪式,用来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愿望。这些礼仪,不仅长期成为社会生活的传统习惯,而且常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社会组织和加强部落之间关系的手段。”可见从古至今,对周礼最终形成的源头,人们都认为是从前代甚至前几代的古礼中经过损益而慢慢形成的。

  “绝地天通”是一次从巫术向宗教的演变。从史学家们的论述中不难看出,他们认为周公制礼作乐、周初形成的礼制体系,是继承了上古时期祭祀礼仪并丰富之、发展之而来的。《国语·楚语》中记载:“……及少皞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这既是一段上古传说,又是一次宗教改革的记忆。如此,这次“绝地天通”在探讨中国思想史、探讨中华民族精神核心特质形成过程时,就变得极为重要。

  2.辽西史前信仰的嬗变

  纵观红山文化所在的辽西区史前考古学文化及社会的演进,其文化精神明显具有“连续中有突破”的特点。这一特点在原始宗教、信仰的嬗变中尤其明显,体现了“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

  距今8000年前后的兴隆洼文化,在其广泛的分布范围内,仅见零星的巫术活动迹象。石雕人像基本出现在居住区内部未见特殊地位的房址中,其背后蕴含的意义恐怕只与生殖崇拜、祈求丰产,或与灶神、火神崇拜等旧石器时代就开始出现的巫术或萨满相关。这一现象目前也仅见于西拉木伦河地区,显然还不能认为是整个兴隆洼社会的共同行为。兴隆洼文化的玉器以各类小型的装饰品和工具仿形为主,有学者认为这些玉器可能与巫或萨满的身份相关。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些玉器多出自墓葬,可能与墓主人的身份相关,但墓与墓之间在随葬玉器的种类、数量上却无明显差异,说明即便这些墓葬的主人身份可能与巫或萨满相关,但在这个群体中并未产生明确的分工或等级差异,更像是“家为巫史”的个体巫术施为者。

  距今六七千年前的赵宝沟文化时期,产生了一些零星的变化。赵宝沟遗址出现了独立于居住区的、与原始信仰相关的遗存,而滦平后台子遗址出土的石雕人像则是兴隆洼文化石雕人像的延续。

  总之,在辽西区史前文化的演进中,我们能看到以石雕人像、玉器使用为代表勾勒出的原始信仰的传承发展过程;也能看到,在一脉相承的发展过程中,至迟在红山文化中晚期,实现了某种突破,完成了从“个体巫术”到“公众巫术”的转变,进而完成了从“自然宗教”向“伦理宗教”的过渡,这也许就是“绝地天通”的突破。在突破的同时,红山文化还创造出了祭祀礼仪体系和用玉制度。

  3.红山文化礼仪体系的演化

  红山文化特别是中晚期以来,原始信仰出现了重大变化。首先是与礼仪行为相关的遗存分布范围扩大,遍布红山文化分布区。其次,这类遗存明显出现了等级分化。牛河梁遗址群成为红山社会的超大型礼仪中心,其下东山嘴、胡头沟、田家沟、半拉山、草帽山等遗址则有可能是次级的某一区域的礼仪中心,一些遗址的居住区内出土的一些偶像类宗教礼仪用具,可能是特定聚落礼仪活动的反映。虽然年代相隔久远,但这种社会内部祭祀礼仪的级差,确像《周礼》等文献中记载的周王、诸侯、大夫、士在祭祀礼仪上等级的规定:“天子大社,祭九州之土,王社祭畿内之土,诸侯国社祭国内之土,侯社祭藉田之土。”“王立七庙、一坛、一墠……诸侯立五庙、一坛、一墠……大夫立三庙、二坛……适士二庙一坛……官师一庙……庶士、庶人无庙。”

  在牛河梁这样的礼仪中心,还发现了礼仪活动的制度体系:牛河梁第一地点台基建筑群上发现了燎祭遗迹(古代祭祀仪式之一。把玉帛、牺牲等放在柴堆上,焚烧祭天。——编者注),而且不同的燎祭遗迹中发现了不同的焚烧物;在“女神庙”周边分布着埋有器物的祭祀坑,所谓第一地点三号建筑址“陶片窝”,也极有可能是功能近似的遗存;山台上发现了与祼礼近似的器物组合……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遗迹现象,可以与《周礼》《礼记》等文献中的记载对应,整合成体系:燎祭祀天、瘗埋祭地、肆献(古代吉礼的一种,进牺牲,献醴酒。——编者注)祼(以酒灌地以祭神灵。——编者注)享先王。燎祭遗迹中发现的不同焚烧物,亦可进一步理解为根据祭祀天神的等级,采用了不同的祭品,类似《周礼》中“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以岁时序其祭祀,及其祈珥”。

  各地积石冢中出土了大量随葬的玉器,这些玉器种类、器型及组合的差别被认为与玉器本身的功能及墓主人的身份、地位、职业的差别相关。《周礼·春官·大宗伯》中说:“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冬官考工记·玉人》篇则记载了六瑞、六器的差别。红山文化中晚期形成的“惟玉为葬”中玉器的使用,虽远不及后世文献规定之严格,但其以玉器本身差异来界定社会成员身份等级差异的制度还是比较清楚的。后世文献严格的礼制体系的规定的发轫或可上溯至此。可以说,中国的用玉制度、玉礼制、以玉明德的传统文化,均源于“以玉事神”,以及初步形成了用玉制度的红山文化,并广泛传播影响了整个东亚地区。

  红山文化也普遍存在极具特色的各类人像或神像。首先,它是兴隆洼文化、赵宝沟文化石雕人像的继续发展。其次,其个体大小肯定与其在神界的等级地位相关。礼仪中心牛河梁遗址第一地点出土的神像,大者甚至是真人大小的两三倍。埃及法老时代,特别是最为发达的新王国时期,在壁画、浮雕、雕像等各类艺术作品中,神和法老的形象均远大于一般人物的大小,如果神和法老同处,则神的形象大于法老。在这点上,红山文化或与埃及法老时代有相通之处。

  从辽西区史前考古学文化和文明起源研究的成果来看,不晚于距今5700年,自红山文化中期开始,红山社会开始营建超大规模的礼仪中心,形成了“敬天、礼地、法祖”的祭祀礼仪体系。红山文化积石冢所表现出的用不同种类的玉器及其组合表明墓主人身份地位等级的用玉制度,也开了中国玉礼器、玉礼制之先河。种种现象显示,红山文化中期开始的信仰体系,是后世祭祀礼仪体系及玉礼制的源头,充分表现了中华文明突出的连续性和创新性。

  (作者:贾笑冰,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世界考古研究室主任、牛河梁遗址发掘领队)(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叶攀】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 中国电信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邓昌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8 06:11:30 来源: sp20240428

人民网北京12月13日电 (高清扬、梁秋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立足近年来的逮捕羁押实践,围绕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及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等目标,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全文共27条。

《规定》在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申请权的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特别是吸收了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的经验做法,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规定》还特别强调,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明确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内容、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应当全面审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和继续羁押必要等因素,并特别规定社会调查、量化评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等可以作为审查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参考。

此外,《规定》还对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的监督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依法定程序重新逮捕。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定》对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同公安机关共同抓好《规定》落实,推动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质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是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具体举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