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教研人员禁止从事校外培训

发布时间:2024-04-28 13:12:21 来源: sp20240428

  本报讯(记者 何蕊)“双减”政策落地两年有余,教育部昨日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托亲戚给孩子补课,请朋友补课,老师不收费补课……这些都算不算校外培训?《条例》给出明确答案: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时间等都有明确的规范。其中,教研人员首次被纳入“禁止名单”。《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校外培训应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条例》特别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其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

  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3月8日。(北京日报) 【编辑:李岩】

北京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监管 - 第五届中国—东盟法治论坛在重庆举行

北京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监管

发布时间:2024-04-28 13:12:22 来源: sp20240428

  本报北京1月24日电  (记者潘俊强)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北京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推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新型监管机制。该办法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明确了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

  在评价方式方面,社会组织监管部门通过信用积分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在评价指标方面,通过加分项和减分项,从党组织建设、诚信建设、内部治理、规范运营、评估等级、社会评价等多个维度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正面信用行为,避免发生负面信用行为。在管理模式方面,采用动态管理模式,即信用积分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社会组织信用行为,对其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调整。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社会组织管理部门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对信用等级优良的社会组织,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一般的社会组织,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差的社会组织,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截至目前,北京市社会组织已达1.2万余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已达4.7万余家。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25日 11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