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9 13:00:27 来源: sp20240429

   中新网 2月7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8件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场,释放了依法从严惩处的强烈信号。

  一是坚持依法严惩。此次发布的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认定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为该集团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转移赃款服务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或为境外犯罪集团组织、招募人员偷渡出境,或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条件,通过全链条打击,有力切断了为境外诈骗集团“输血供粮”的通道。

  三是坚持案件办理和警示教育宣传并重。此次发布的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高某诈骗案,涉案被告人被“高薪”诱惑偷渡出境后身陷境外犯罪窝点,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贩卖,人民法院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高度警惕和有效识别海外“高薪”招聘等虚假信息,避免落入违法犯罪陷阱,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依法履职,能动司法,不断提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典型案例

目  录

  1.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3.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引诱他人吸毒案

  4.被告人高某诈骗案

  5.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6.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7.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

  8.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一

  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诈骗、偷越国(边)境、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我国云南省与缅甸佤邦交界处往返偷渡。2018年6月起,以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盘踞于缅甸北部,并从国内纠集大量人员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中,谢某浩负责人员接送、业务培训、协调当地关系等;陈某旺作为部门主管,负责人员管理、账目核对等;另有他人负责人员招募。该犯罪集团成员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诱使被害人到“TNT国际娱乐”“鼎吉国际”“红玺国际”等平台进行赌博,之后通过后台操控的方式,先让被害人获取蝇头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将被害人资金转入犯罪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谢某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51万余元,陈某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97万余元。

  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谢某浩处理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数次使用他人多张银行卡帮助谢某浩转账,共转移诈骗资金人民币90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谢某浩、陈某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缅甸组织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谢某浩、陈某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综上,对被告人谢某浩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国内打击、牟取非法利益,纷纷将诈骗窝点转移至境外,相当一部分人员偷越国境后盘踞在缅甸北部等地成立犯罪集团或组成犯罪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此类犯罪集团、团伙往往组织严密、层级分明,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从人员招募、接送到“话术”、业务培训,再到资金管理、转移等均有专人负责,各环节分工配合完成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人民法院坚持“出重拳”“下重手”,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衍生犯罪,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注重追赃挽损,尽最大努力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规模偷渡至境外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有境内人员协同作案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非法偷渡至境外成立诈骗集团,从境内招募人员作案,诈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二人均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对谢某浩、陈某旺以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并科处相应的罚金刑;同时全力追赃挽损,持续追缴涉诈资金,已向查实的被骗群众发还人民币323万余元,最大程度挽回了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星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与被告人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结伙或组织他人从云南省瑞丽市等地偷越国境至缅甸木姐,形成以向某星为首要分子,以粟某华、王某楠、李某威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成员往往通过在专用QQ群内发布“充值投注”和“淘宝刷单”赚钱等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到“亚太金融”“平安金融”等诈骗网站投资,之后采用修改网站后台数据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资金损失或账号异常,再以继续充值才能解封账号或交付佣金才能提现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转款,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事后,向某星通过洗钱团队将诈骗钱款转入他人银行账户予以转移。经查,该诈骗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9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或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向某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期间,向某星、王某楠等人还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向某星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粟某华、李某威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以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元至十二万五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猖獗,为维持诈骗集团高效运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一些诈骗集团不断通过“高薪”诱惑等方式从国内组织、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境外犯罪集团输送人力,大肆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本案是一起组织他人偷渡出境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继而大肆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以被告人向某星为首的“犯罪链条”完整到案。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向某星为首要分子,对其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认定被告人粟某华、李某威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并通过加大罚金刑力度,进一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案例三

  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6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引诱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钟某华从云南省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后在缅甸勐波成立“财神国际”集团,从国内大量招募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高某丽等54人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波加入“财神国际”,担任该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财神国际”成员伪装“高富帅”等虚假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境内居民为好友,以聊感情、谈恋爱等方式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在虚假赌博平台充值投注,之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操控开奖结果的方式将被害人充值的资金转入“财神国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明知曾某成立的“财神国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为该集团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按照要求制作、出售恶意程序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进行掩饰、隐瞒;被告人苏某铮在参加“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

  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财神国际”诈骗犯罪集团共诈骗被害人196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796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钟某华、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中,被告人曾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华、王某等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与上游诈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叶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苏某铮在参加诈骗犯罪集团期间还引诱他人吸毒,依法应数罪并罚,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大肆组织招募人员,或出境前往诈骗窝点实施犯罪,或在境内为境外诈骗犯罪提供帮助,逐步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业链,社会危害十分严重。鉴此,人民法院将跨境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及境内协同人员等作为打击重点,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并根据犯罪集团成员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等准确区分诈骗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准确打击,罚当其罪。

  本案是一起在境外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大肆招募境内人员出境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曾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主观明知程度、在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准确认定被告人方某等为诈骗罪共犯、被告人叶某真等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郭某根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实现了对犯罪链条的全面、精准打击。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诱,偷渡至缅甸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分为若干团队,各团队设有团长、总监、经理、组长、业务员等不同等级,并制定具体的诈骗目标数额,对于不服从管理或未完成目标数额的业务员,通过罚款、体罚、殴打等方式予以惩戒。高某加入诈骗集团后,根据上级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设,通过K歌类娱乐软件寻找女性作为诈骗目标,诱导被害人至社交软件聊天,使用内部“话术”与对方培养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投资名义诱使被害人在该诈骗集团控制的APP平台充值、投资,此后再以交税和保证金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经查,高某在参加诈骗集团期间诈骗金额共计17余万美元。此后,高某欲从犯罪集团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殴打,之后其联系国内家人向诈骗集团支付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其还供称该诈骗集团通过强制“团建”、吸毒等手段控制集团成员,并要求业务提成只能用于电信诈骗园区消费,不允许邮寄回国。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往往以所谓的“高工资、低门槛、工作时间灵活”等虚假招聘信息,诱惑境内人员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为人到达境外犯罪窝点后,自愿或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触犯法律,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也遭到严重威胁,最终害人害己。

  本案是一起受“高薪”诱惑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诈骗集团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明知偷渡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赴境外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欲逃离回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直至交纳高额“赎金”才得以回国。人民法院根据高某参与诈骗的具体情况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并综合考虑其从犯地位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毫不姑息”“绝不手软”的同时,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五

  被告人杨某石诈骗、被告人魏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其非法获取的50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30万余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石开始直接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发,境外王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老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杨某石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441起,累计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188万余元。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受被告人杨某石指使,多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将杨某石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得(人民币897万余元)取现后交给杨某石。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被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决定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魏某明知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滋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不少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方式为诈骗犯罪“输血供粮”。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为下游诈骗活动提供“诈骗线索”,或出售、提供非法获取的他人社交软件注册信息等被下游诈骗犯罪用作“诈骗工具”,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是一起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大量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石大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或团伙出售,售出的信息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石对下游诈骗犯罪的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次数和手段、获利情况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共犯,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六

  被告人潘某杰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杰以缅甸有“高薪”工作机会为由,邀约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张某阳(均已判刑)等人去缅甸非法务工。三人同意后,潘某杰便与“对方公司”人员商定路线、交通、住宿、接头等事宜。同年3月,“对方公司”人员陆续向潘某杰转款共计约人民币1.5万元,由潘某杰负责安排出境人员行程。之后,潘某杰带领潘某旭等三人从江西省湖口县出发,到达云南省芒市。“对方公司”人员在芒市与潘某杰接头,后带领四人偷渡至缅甸,送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在犯罪窝点期间,潘某杰等四人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胁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同年7月,四人交付赎金后得以脱身,其中潘某杰本人交付人民币15万元赎金。之后,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国,潘某杰滞留在缅甸,后于2023年4月从缅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杰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三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潘某杰虽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其曾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再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依法不适用缓刑,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境外长期盘踞着大量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或犯罪集团,这些犯罪窝点之所以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离不开境内外“蛇头”团伙为其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蛇头”团伙往往以“高薪”为由,通过熟人介绍、软件聊天等方式,拉拢、诱骗、组织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诈骗犯罪窝点。诈骗犯罪集团接手后,采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偷渡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

  本案是一起受境外犯罪集团引诱,组织招募境内人员偷渡出境,后被强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杰在境外犯罪集团的引诱和指挥下,组织同村村民偷渡出境非法“务工”,不仅“淘金”梦碎,还落入诈骗犯罪集团的陷阱,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潘某杰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综合考虑其“屡犯不改”等情节,决定对其不适用缓刑,通过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衍生犯罪,坚决铲除相关“人力供应链”。同时,也教育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境外高薪”骗局,一旦身陷境外诈骗窝点,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七

  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偷越国(边)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明知出境至缅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诱下决定偷渡前往缅甸。二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经介绍安排,在“蛇头”带领下,从昆明市乘车前往中缅边境地区,随后徒步爬山进入缅甸境内,相关路途费用均由蒋某建垫付。到达缅甸境内后,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区勐波县一赌场内望风,后又被贩卖至一电信网络诈骗窝点进行诈骗业务培训。林某程缴纳人民币2万元赎金后得以离开诈骗窝点,同年11月8日,从佤邦邦康市界河边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2021年6月3日,蒋某建经云南省孟连口岸勐阿通道入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林某程、蒋某建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蒋某建主动预缴纳罚金。综上,对被告人林某程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建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盘踞在缅甸等地的诈骗犯罪集团往往通过虚假“高薪”招聘或亲友“现身说财”等方式,引诱境内人员出境“轻松赚大钱”。一些人员为获取高收入,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铤而走险,自愿跟着“蛇头”翻山渡海奔赴境外。待到境外后,赚钱不成反被控制人身自由,直至缴纳大量赎金才得以脱身回国。因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本案是一起为获取“高薪”报酬,主动偷渡至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某程、蒋某建为赚钱发财,明知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自愿垫付资金偷渡至缅甸,结果被境外人员贩卖至犯罪窝点,在缴纳赎金后才得以脱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二名被告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并综合考虑二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纳罚金等情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一方面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原则,另一方面充分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八

  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佣被告人潘某辉、潘某兴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一小区内从事非法买卖微信注册信息活动。期间,潘某平负责购买作案用的手机、电脑等工具,并在网上购买微信注册信息;潘某辉、潘某兴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对购买的微信注册信息进行登录、维护,并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微信群内发布售卖信息的广告,而后协助潘某平出售信息。三人售出的微信注册信息被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经查,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共计买入微信注册信息1548条,卖出1214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三人买卖的微信注册信息中,有1335条包含手机号码信息、有639条绑定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姓名。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潘某辉、潘某兴系从犯。三人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予以出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迭代翻新极快,不仅有“广撒网”的“盲骗”,还有“量身定制”的“精骗”,催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逐渐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转手倒卖、下游诈骗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方针,不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防止犯罪蔓延。

  本案是一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辉、潘某兴大量非法获取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及手机号的微信注册信息,并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的微信群内发布广告进行售卖,售出的部分信息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人定罪处罚,同时,综合考虑三人对下游诈骗犯罪的明知程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态势。 【编辑:周驰】

前三季度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向好 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 - 武汉体育学院:建设世界一流体育大学

前三季度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向好 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

发布时间:2024-04-29 13:00:28 来源: sp20240429

人民网北京10月18日电 (记者罗知之)国家统计局18日发布数据显示,初步核算,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91302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2%。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56374亿元,同比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353659亿元,增长4.4%;第三产业增加值502993亿元,增长6.0%。分季度看,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4.5%,二季度增长6.3%,三季度增长4.9%。从环比看,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3%。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付凌晖表示,前三季度,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精准有力实施宏观政策调控,着力扩大内需、提振信心、防范风险,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向好,生产供给稳步增加,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就业物价总体改善,发展质量稳步提升,积极因素累积增多。

农业生产形势总体良好,畜牧业平稳增长

前三季度,农业(种植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6%。全国夏粮产量14613万吨,比上年下降0.9%,产量居历史第二高位;早稻产量2834万吨,增长0.8%。秋粮播种面积稳中有增,长势总体正常,全国粮食有望再获丰收。前三季度,猪牛羊禽肉产量6974万吨,同比增长3.9%,其中猪肉、牛肉、羊肉、禽肉产量分别增长3.6%、5.0%、5.2%、4.0%;牛奶产量增长7.2%,禽蛋产量增长2.1%。三季度末,生猪存栏44229万头,同比下降0.4%。前三季度,生猪出栏53723万头,增长3.3%。

工业生产恢复加快,装备制造业较快增长

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比上半年加快0.2个百分点。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7%,制造业增长4.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3.5%。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6.0%,比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快2.0个百分点。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6%;股份制企业增长4.8%,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0.5%;私营企业增长2.3%。分产品看,太阳能电池、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产量分别增长63.2%、34.2%、26.7%。9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5%,增速与上月持平,比7月份加快0.8个百分点;环比增长0.36%。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同比下降11.7%,降幅比上半年收窄5.1个百分点,其中8月份同比增长17.2%。9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50.2%,比上月上升0.5个百分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5.5%。

服务业持续较快恢复,接触型聚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带动作用增强

前三季度,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0%。其中,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4.4%、12.1%、9.5%、7.5%、7.0%。9月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6.9%,比上月加快0.1个百分点,增速连续2个月回升。其中,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生产指数分别增长17.7%、11.3%、9.3%。1-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2%。9月份,服务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0.9%,比上月上升0.4个百分点;业务活动预期指数为58.1%。其中,水上运输、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及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货币金融服务等行业商务活动指数位于55.0%以上较高景气区间。

市场销售趋于活跃,服务消费增长较快

前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42107亿元,同比增长6.8%。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296410亿元,同比增长6.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45697亿元,增长7.4%。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305002亿元,增长5.5%;餐饮收入37105亿元,增长18.7%。基本生活类商品销售稳定增长,限额以上单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粮油食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10.6%、5.3%。升级类商品销售较快增长,限额以上单位金银珠宝类、体育娱乐用品类、化妆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12.2%、8.3%、6.8%。全国网上零售额108198亿元,同比增长11.6%。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0435亿元,增长8.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6.4%。9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5.5%,比上月加快0.9个百分点,增速连续2个月加快;环比增长0.02%。前三季度,服务零售额同比增长18.9%。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继续扩大,高技术产业投资持续较快增长

前三季度,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75035亿元,同比增长3.1%;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同比增长6.0%。分领域看,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6.2%,制造业投资增长6.2%,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9.1%。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8480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5%;商品房销售额89070亿元,下降4.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同比下降1.0%,第二产业投资增长9.0%,第三产业投资增长0.7%。民间投资下降0.6%;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民间投资同比增长9.1%。高技术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1.4%,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11.3%、11.8%。高技术制造业中,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20.7%、17.0%;高技术服务业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38.8%、29.6%。9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环比增长0.15%。

货物进出口总体平稳,贸易结构持续优化

前三季度,货物进出口总额308021亿元,同比下降0.2%。其中,出口176025亿元,增长0.6%;进口131996亿元,下降1.2%。进出口相抵,贸易顺差44029亿元。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6.1%,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3.1%。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增长3.1%,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6.5%。机电产品出口增长3.3%,占出口总额比重为58.3%,比上年同期提高1.5个百分点。9月份,进出口总额37425亿元,同比下降0.7%;环比连续2个月增长。其中,出口21506亿元,同比下降0.6%;进口15919亿元,下降0.8%。

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工业生产者价格降幅连续收窄

前三季度,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0.4%。分类别看,食品烟酒价格上涨1.1%,衣着价格上涨0.9%,居住价格下降0.1%,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0.2%,交通通信价格下降2.4%,教育文化娱乐价格上涨1.9%,医疗保健价格上涨1.1%,其他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3.2%。在食品烟酒价格中,猪肉价格下降6.8%,鲜菜价格下降3.1%,粮食价格上涨1.2%,鲜果价格上涨6.0%。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后的核心CPI同比上涨0.7%。9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持平,环比上涨0.2%。

前三季度,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3.1%。其中,9月份同比下降2.5%,降幅比上月收窄0.5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4%。前三季度,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3.6%。其中,9月份同比下降3.6%,降幅比上月收窄1.0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6%。

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城镇调查失业率下降

前三季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3%。9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0%,比上月下降0.2个百分点,连续2个月下降。本地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1%;外来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4.9%,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4.7%。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比上月下降0.1个百分点。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8.8小时。三季度末,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总量18774万人,同比增长2.8%。

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

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98元,同比名义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9%,比上半年加快0.1个百分点。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428元,同比名义增长5.2%,实际增长4.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05元,同比名义增长7.6%,实际增长7.3%。从收入来源看,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分别名义增长6.8%、6.7%、3.7%、5.8%。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4528元,同比名义增长5.4%。

“总的来看,前三季度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实现全年发展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付凌晖指出,但也要看到,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需求仍显不足,经济回升向好基础仍需巩固。下阶段,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着力扩大国内有效需求,着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显效,不断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责编:罗知之、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