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刘卿:一江连六国,澜湄合作因何“枝繁叶茂”?

发布时间:2024-04-30 07:30:18 来源: sp20240430

   中新社 北京4月24日电 题:一江连六国,澜湄合作因何“枝繁叶茂”?

  ——专访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刘卿

  作者 黄钰钦 国璇

  澜沧江—湄公河发源于中国青藏高原唐古拉山,蜿蜒近万里,将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紧紧联系在一起。一江连六国,澜湄合作机制启动8年来,澜湄六国始终平等相待、真诚互助,澜湄合作取得丰硕成果。

  这一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何以由“萌芽初创”到“枝繁叶茂”?面向未来,澜湄合作将有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刘卿近日接受 中新社 “东西问”专访,阐释澜湄合作发展历程,展望未来合作方向与重点。

视频:【澜湄印象】刘卿:一江连六国 澜湄合作因何“枝繁叶茂”? 来源:中国新闻网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 记者:澜湄合作机制启动以来,已成为推动本地区互利合作的重要平台。这一机制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刘卿:澜湄合作机制的建立源于六国领导人的高度政治互信。澜湄国家扎实推进务实合作,截至2023年通过澜湄合作专项基金已支持开展700多个惠民项目,以具体项目推动各领域发展。澜湄合作持续实施“小而美”的民生合作项目,让区域内民众实实在在享受到合作红利。

  中国同湄公河五国都构建了双边层面的命运共同体,六国“同饮一江水,命运紧相连”。澜湄合作机制启动8年来发展迅速,在于其是六国根据共同需求量身定制的,务实高效,符合六国民众的共同利益。

2023年12月8日,中老铁路“云贵·澜湄线”国际货运专列从贵阳国际陆港都拉营站首发。瞿宏伦 摄

  在次区域层面上,澜湄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确立了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目标,澜湄国家正在携手打造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示范区、全球发展倡议先行区、全球安全倡议实验区和全球文明倡议首善区,通过具体的项目推动建设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

   中新社 记者:社会人文是澜湄合作框架的重要支柱之一。为何澜湄合作如此重视人文领域?未来将如何进一步拉紧澜湄国家人文纽带?

  刘卿: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澜湄合作之所以发展迅速、成果丰硕,深厚的人文底蕴是重要因素。

  澜湄国家的人文合作有其独特之处。首先是强烈的地域性,六国因澜沧江—湄公河这条共同的母亲河而紧密联系在一起,既是亲密的友好邻邦,同时是天然的合作伙伴,有利于各国在文旅、体育、教育、媒体等领域开展密切合作。六国也很注重机制化建设,比如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机制的完善,鼓励了更多澜湄国家城市通过这一平台开展长期化的人文交流。机制化合作有助于人文合作行稳致远。

  今年是澜湄合作启动8周年,六国前不久共同庆祝了第7个“澜湄周”,青年交流、文化表演、合作成果展、媒体峰会等一系列丰富多彩的人文活动陆续开展。“澜湄周”的机制化正是助推澜湄合作人文交流大发展大繁荣、拉紧六国人文纽带的重要方式,在品牌周里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活动,成为六国民众共同的节日庆典。

2023年11月30日晚,第十一届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文化艺术节在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开幕。刘冉阳 摄

  如果说澜湄合作机制是一座大厦,人文交流正实实在在地为其添砖加瓦,为培育平等相待、真诚互助、亲如一家的澜湄文化作出重大贡献。六国人民通过不间断、面对面的交流,加深对彼此的了解,互学互鉴,才能让“亲如一家”深入人心,真正使得澜湄合作落地生根。

   中新社 记者:面对外界存在的一些误解和杂音,中方明确指出澜湄合作不搞封闭排他的“小圈子”。您对此如何解读?

  刘卿:澜湄合作机制从一开始就是开放性平台,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实现澜湄地区互利共赢、优势互补。作为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澜湄合作也是中国—东盟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东盟合作框架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助力中国—东盟全方位合作。

  未来,澜湄合作还将进一步加强同其他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之间的对接。比如推动澜湄合作机制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GMS)、湄公河委员会(MRC)、三河流域机制等协调发展,中国也希望澜湄合作机制以“澜湄+”的形式加强同各方的合作,比如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组织深化次区域合作等。

   中新社 记者:您如何看待中国与湄公河五国在保障地区安全方面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刘卿:安全是澜湄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澜湄地区的安全问题有其复杂性,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深度交织,面临多重棘手问题。澜湄地区跨国犯罪频发,尤以“金三角”地区为甚。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等新技术的发展,跨国犯罪隐蔽性增强,打击的难度加大,需要多国协同合作。

2021年12月10日,参与第112次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的4艘中方执法艇在中国西双版纳景哈码头鸣笛启航。杜潇潇 摄

  基于上述挑战,澜湄国家成立了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并在“湄公河惨案”后启动了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行动,维护了湄公河安全稳定。未来,澜湄区域的执法安全合作还要进一步加强,尤其应加强机制建设并强化能力建设,培养专业化人才。

   中新社 记者:一江连六国,澜湄合作因水而生,因江而兴。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您如何看待澜湄国家在水文合作方面的前景?

  刘卿:水资源合作在澜湄合作中走在前列,有很好的基础。近年来,六国围绕水资源合作建立了相关的机制平台,包括定期举办澜湄水资源合作部长级会议、成立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等,为推进六国水资源领域数据、信息、知识、经验和技术的全面共享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8月20日,2023澜湄国际影像周,嘉宾来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实地感受三江源湿地之美。马铭言 摄

  比如,卫星遥感、大数据监测等手段为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工具。通过多年合作,澜湄合作机制也为六国培养了一大批水利专家,并通过培养年轻一代学生,加强水利人才储备。

  当然,澜湄水资源合作也面临挑战。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洪旱灾害频发,各国需合作推动灾害预防、减灾备灾、灾后重建。另外,澜湄水资源合作也受到域外力量的干扰和挑拨,澜湄国家应分辨干扰因素,增强水资源合作的可持续性。

   中新社 记者:您认为澜湄合作遇到的最紧迫挑战是什么,应如何予以克服?

  刘卿:首先是外部压力,全球经济形势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加剧,澜湄合作受到逆全球化思潮、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影响,其他地区的地缘政治冲突也会对澜湄区域产生间接的影响。

  在内部压力上,澜湄国家都处于加快发展和迈向现代化的重要节点,面临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重治理挑战。另外,如何更有效运行澜湄机制也是一大挑战。目前,澜湄合作机制通过六国国家秘书处(协调机构)运行,但还未形成总体的工作机制。如何健全澜湄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六国共同应对。

2023年11月22日,2023年中国川渝地区—湄公河国家地方合作论坛在重庆举行,湄公河国家特色商品展上的重庆饮品吸引外国嘉宾。何蓬磊 摄

   中新社 记者:您对未来澜湄六国的合作前景和建设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有何展望?

  刘卿:去年六国共同发表了《澜湄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我注意到这份行动计划突出“三联通”。第一是加快“硬联通”,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湄公河国家对高铁等基础设施建设都很感兴趣,正采取务实举措推进互联互通。第二是提升“软联通”,指澜湄国家在环保、基础设施、海关贸易等方面要加强标准化交流合作和对接,促进跨境合作提质升级。第三是促进“心联通”,即“加强文明对话,推动澜湄流域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策划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搭建文明对话平台,深化创意文化产业合作”。

2023年5月20日,2023年来思尔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大理马拉松·首届“为爱奔跑”大理马拉松在洱海畔鸣枪开跑。刘冉阳 摄

  未来,澜湄六国将在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开发、新闻和媒体、民族和宗教事务等各领域开展形式多样、有声有色的人文交流,还将共同举办高校和青年澜湄音乐会等活动,为年轻一代对话交流创造机会,让澜湄合作的民心民意基础更加牢固。(完)

  受访者简介:

  刘卿,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理事。曾任该院美国研究研究所、亚太研究所所长、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外交官,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中美关系、亚太合作、区域一体化。

【编辑:曹子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答记者问 - 包饺子、写春联 中吉民众共庆中国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4-30 07:30:19 来源: sp20240430

   中新网 3月22日电 据国家网信办网站消息,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

  答:我国积极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相继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出境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不是对于所有数据,只限于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这里的重要数据是针对国家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

  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基本构建了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等文件,对数据处理者申报安全评估、备案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结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二是明确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三是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四是调整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五是延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增加数据处理者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

  问:《规定》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答:《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相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规定》。

  问:如何理解数据出境活动所称的重要数据?重要数据申报出境安全评估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根据《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问: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什么,如何判断?

  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个人信息采用加密、脱敏等措施处理属于去标识化,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什么,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问:哪些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答:下列六种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一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其中,第三种至第六种条件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

  问:如何理解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

  答: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简称负面清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负面清单出台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数据出境活动按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理解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之间的关系?

  答:对于重要数据的出境活动和符合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条件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必须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对于未达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条件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符合免予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无需履行相关程序。

  问:哪些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答:《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明确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规定》明确了两种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问:如何计算“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答:计算周期为自当年1月1日起至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日,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

  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

  问:哪些数据出境活动需要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答:《规定》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明确的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根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向境外提供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不得选择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

  问: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多久?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答:《规定》将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规定的2年延长至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同时,增加数据处理者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

  问:《规定》施行前已经完成或者正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如何适用本规定?

  答:《规定》施行前已经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申报事项继续开展。

  《规定》施行前未通过或者部分未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根据《规定》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通过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其他途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规定》施行前已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根据《规定》无需开展上述程序的,数据处理者可以按照原程序进行,也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撤回申报、备案。

  问:数据处理者如何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答: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可以登录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网址:https://sjcj.cac.gov.cn。已经通过线下方式提交安全评估申报、标准合同备案材料的,不需要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进行重新提交。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可以登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s://data.isccc.gov.cn。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采用线下方式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问:数据出境咨询、举报联系方式有哪些?

  答:(1)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010-55627135, sjcj@cac.gov.cn ;(2)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010-55627565, bzht@cac.gov.cn ;(3)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申请:010-82261100, data@isccc.gov.cn 。

  各地省级网信部门受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数据治理栏目(https://www.cac.gov.cn)。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