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震区货车司机“使命必达”

发布时间:2024-04-30 00:33:27 来源: sp20240430

   中新网 甘肃积石山12月22日电(戴文昌)棉衣、帐篷、食品、医疗物资、活动板房……一辆辆拉运救援物资的货车免费通过甘肃各收费站,一路畅通,日夜兼程赶往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震区。

  积石山县发生6.2级地震发生后,无论是身处震区的司机们,还是从千里之外奔赴灾区运送爱心物资的货车司机,都默默奉献着自己作为“交通先行者”的一份力量。

图为抵达地震灾区的货车。 戴文昌 摄

  “用车随时说,免费。”地震后,积石山县关家川乡货车司机善忠伟主动联系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党委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和车随时可以义务帮忙运输救援物资。

  善忠伟说,受地震影响,村里好多房屋损坏或出现裂缝,他和一众年轻人担起了跑前跑后照顾大家的责任,这次家乡受灾,身边的司机一个个冲锋在前,带领大家哪里需要就去哪里出力。

  “免费用车,随时安排”是临夏州当地很多货车司机的心声。地震发生后,积石山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辖区道路货运行业货车、客车、出租车200多辆运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好伤员转送移置、救援物资输送保障等工作。

  “如果组织需要,家乡父老乡亲需要,我们卸货后就即刻返乡,为爱心物资运输尽绵薄之力。”正在外地拉货的临夏州货车司机也纷纷表示。

  “地震后运送救灾物资的信息一发布,货车司机们一呼百应。”兰州杰钧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董鸿杰介绍说。

  此次地震发生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在相关收费站设置抢险救灾“绿色通道”,持续对经高速公路前往地震灾区救援车辆实行免费通行,沿线高速公路各服务区提供免费餐饮等服务。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货车司机刘占良和同伴一到达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就投入到了搬运物资的工作中。一路600多公里,他们一点也不敢耽误,感受着各地爱心支援的温暖汇聚,也感受到了一路上甘肃高速提供免费姜茶、餐饮的温馨服务。

图为国家应急救援队卸载援助物资。 戴文昌 摄

  随着一辆辆货车抵达地震灾区,各地的救援物资在震区汇集成寒冬里的暖流。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大河家村民众寇文吉说,“临近傍晚,我们住上了帐篷,也领到了方便面、纯净水和被褥。”

  此外,甘肃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第一时间调度紧邻震中的兰州、定西、临夏、甘南等四个市(州)700余辆客货运输车辆做好应急运力储备,随时待命进行运输调度。(完)

【编辑:付子豪】
盗用他人AI生成图构成侵权 - “激发当地更大的发展活力”(共创繁荣发展新时代)

盗用他人AI生成图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4-04-30 00:33:28 来源: sp20240430

原标题:盗用他人AI生成图构成侵权

  本报讯 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广泛关注,用户只需要输入一些提示词,AI大模型就可以产出相应的文字、图片、代码等内容。AI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相应权利归属于谁?是否可以随便使用网络上AI生成的内容?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为原告下载Stable Diffusion模型,随后在正向提示词与反向提示词中分别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种子,生成第一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将其中一个模型的权重进行修改,生成第二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修改随机种子生成第三张图片。在上述参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正向提示词内容,生成第四张图片(即涉案图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其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涉案图片系原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综上,涉案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原告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被告将涉案图片进行去除署名水印的处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00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李绪青)

(责编:温璐、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