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政发布5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涉及养老机构、殡葬管理等领域

发布时间:2024-04-28 04:57:15 来源: sp20240428

   中新网 沈阳10月21日电(李晛)10月20日,辽宁省民政厅发布2023年以来全系统5起民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案件涉及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殡葬管理等领域,详情如下:

  案例一:辽宁省民政厅查处某省级研究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案。2022年10月,省民政厅接到举报,某省级研究会违规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案件。辽宁省民政厅依法立案调查,召集省直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案情,发现该研究会多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在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到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辽宁省民政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省级研究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该会继续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二:辽宁省民政厅查处某省级协会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案。2022年10月,辽宁省民政厅根据举报,依法立案调查,发现某省级协会推荐非本会负责人和不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事务超出该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构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省民政厅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省级研究会作出停止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该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三:沈阳浑南区民政局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案。2023年8月25日,沈阳市浑南区民政局接到沈阳市浑南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移交的非法开展宗教活动的相关材料,经立案调查,发现某组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长期在浑南区内开展宗教活动。根据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第21号令)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和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的规定,2022年9月5日,沈阳市浑南区民政局对该组织下达取缔决定书,宣布该组织为非法社会组织,并在官网予以公告。

  案例四:鞍山市民政局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案。2023年7月13日,鞍山市民政局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随机抽取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性检查,检查期间发现某养老机构存在收费标准未公示问题。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鞍山市民政局当即对该养老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该养老机构于2023年7月14日完成整改,将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

  案例五:抚顺市东洲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查处违法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案。2023年8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抚顺市东洲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哈达镇下哈达村一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窝点进行查处,现场发现烧纸印花机、切割机、加工元宝机各一台和加工完的冥纸、金元宝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联合执法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制造销售行为,对其设备进行查封,没收全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处罚款。(完) 【编辑:钱姣姣】

最高法: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 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 - 粤计划到2025年建设100条(个)以上幸福河湖

最高法: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 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28 04:57:16 来源: sp20240428

  农村土地对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的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充分保障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在农用地上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对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或闲置撂荒农用地的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使农用地及时恢复农业用途,便于合理开发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实践中,对于农用地权利因各种方式转让、流转后导致的土地荒芜、地力减损甚至土地被污损破坏等情形,人民法院坚决予以制止和否定。

  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承租人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将约定用于农业种植的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建设,或者闲置农用地导致土地撂荒,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解除后相应地停止履行、恢复原状。

  今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针对土地已被撂荒且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就尽快归还土地、处理地上附着物、采取可行方式抵偿租金、土地复垦复耕等达成一致,最快速度推进农用地保护和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各方损失。

  基层组织无权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社会资本,以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开展多种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收取高额流转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发包,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毁坏农用地等现象时有发生。涉案土地大多以苗木移栽、农业养殖等“合法”名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实际多用于非法采石、采矿、采土、办企业、建厂房等非农用途。

  如案例一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三名村民小组组长为增加集体收入,违法将耕地发包给另一名被告人挖塘养鱼,破坏基本农田50余亩,毁坏全部农业设施,被依法判处刑罚,教训不可谓不惨重。本案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土地发包要依法,破坏耕地要担责,希望村委会和村小组及其负责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担起农用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高博远) 【编辑:张燕玲】